毕节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院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明确审计责任,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20011号令、2号令发布的六个准则及教育系统有关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一、 院审计室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按照上级内审机构和院长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院长审批后,作为审计室开展项目审计工作的依据。
三、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同时报上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
一、 院审计室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由审计室主任指定审计小组组长。
二、 审计小组应有两名以上专职审计人员组成。
三、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四条 编制审计方案
一、 审计方案由审计小组组长负责编制。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 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 审计的目标;
(四) 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
(五) 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六) 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七) 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 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九) 其他有关内容;
二、 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 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二) 职责范围或业务经营范围;
(三) 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
(四) 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五) 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 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的文件;
(七) 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八) 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三、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做的工作:
(一) 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 注意查阅了解过去审计情况,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三) 运用重要性和谨慎性的原则,在评价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四、审计方案形成后,一式两份,一份报审计室审核备检,一份留审计组执行。
 
五、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审计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但同时要上报审计室。
六、 一般审计方案由院审计室主任审核批准,重要事项报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七、 审计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检查、考核审计组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送达审计通知书
一、 院审计室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 审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组组长和其成员名单;
(四) 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 院审计室公章及签发日期。
三、 院审计室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六条   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一、 交接审计资料
(一) 审计资料包括:财务资料、业务档案、各种与审计业务有关的会计记录等。
(二)审计资料由被审计单位移交给审计组,并办理交接手续,由审计人员一式两份填写交接单,经被审计单位确认后双方签字各执一份。
(三)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不全的,应责成其补齐资料。因帐务混乱、资料严重短缺而影响审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可不予审计。
二、 内部控制制度测试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听取被审计单位对其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业务规模、资产状况和财务管理的情况介绍,并结合一般性抽样,判断其符合性和有效性,据以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根据测试结果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三、 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实地盘点
 
由被审计单位出纳人员进行清点,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到场。盘点结束,填写清单,由出纳、财务负责人和审计人员共同签字。
四、 查阅会计资料,编制工作底稿
(一)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二)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有证明材料;
(三) 审计工作底稿按编制顺序可分为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完成的基础上,按照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编制;
(四)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是:
1
被审计单位名称;
2
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审计的时间;
3
审计过程记录;
4
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5
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6
索引号及页次;
7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五)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1
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2
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
3
审计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
4
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室理意见和建议;
5
审计组讨论的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
6
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7
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六) 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审计证明材料:
1
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2
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
  3
、被审单位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4
、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七)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要求:
1
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2
审计方案编制和实施的情况;
3
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字迹清晰、格式规范;
4
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明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资料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
5
审计工作底稿稿纸应采用统一格式,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
6
审计工作底稿不得被擅自删减或修改;
7
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索引编号;
8
底稿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经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资料者的签证。特殊情况无法认定鉴证的,审计组应作出书面说明;
9
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该在详细审阅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之后,再进行分析整理,按其性质、内容分类、归集;
10
审计人员必须对其所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1
审计人员和复核人员对底稿中记载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12
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在审计实施中、审计报告形成前期、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室领导审定前进行复核。复核工作由审计组长负责组织,复核时应当作必要的记录,复核完毕,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签名;
13
必要时,审计人员根据复核意见对审计工作底稿予以补充、修改,或作出书面说明。
(八) 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审计室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九) 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归类整理,纳入项目审计档案。
五、收集审计证据
(一)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组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证明材料,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二) 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1
书面证据;
2
实物证据;
3
录音、录象或计算机储存、室理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
4
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口头证据;
5
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6
其他证据。
(三)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复核、文字记录、摘录、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四) 以实物盘点或抽查方式收集的证据包括复印件、复制件,应交由审计组长复核后,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证和审计人员签字;
(五) 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证时,审计人员应予注明。拒签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六)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并由审计组组长和编制人员签名,统一使用和管理;
(七) 审计组在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归纳、分析和判断,形成审计结论。
(八) 审计取证材料和清单及所附审计证据应编入审计工作底稿,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编入审计档案。
六、 评价审计事项
(一) 在全面了解被审计事项全貌的基础上,由审计组组长召开碰头会,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评价,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据以起草审计报告;
(二) 会议记录应作为审计档案予以保存;
(三) 审计评价是否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由审计室室长或院长决定。
第七条 审计报告
一、 起草审计报告
(一)、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都应当向派出的审计室提出审计报告;
(二)审计报告由审计组负责撰写,审计报告应该在审计小组内部进行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
    
(三)审计组长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审计报告应在实施审计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60工作日);完成
    
(五)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
1
标题;
2
主送单位;
3
审计报告的内容;
4
审计组组长签字;
5
报告日期;
(六) 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起讫时间;
2
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政、财务收支状况等;
3
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
4
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5
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6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院财务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和室理、室罚建议及其依据。
7
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改进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七)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观点明确、结构合理、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八)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九) 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组长均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隐瞒不报。
二、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一) 审计组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二)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三)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但原审计报告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四)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构。
(五)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告审计机构。
三、 审定审计报告
(一) 审计报告由院审计室审定。院审计室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负责。
(二) 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由审计室负责人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业务会议审定。
(三) 对审计报告审定的主要内容:
1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2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
3
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4
定性和室理、室罚建议是否准确、合法、恰当。
5
提出的改进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
第八条 发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及室理决定
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室理:
(一)审计室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院财务制度情节轻微的,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1
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
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3
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4
改进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二)审计室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院财务制度情节严重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向院长提出依法室理或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室理的建议。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院财务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 定性、室理意见或室理、室罚建议及其依据;
2
审计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3
依法申请复审的期限和复审的机构。
   
(三)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室理
    1
、由审计室将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院长审批,院长应当在20日内批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室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2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院长书面提出,院长应在20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3
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审计室对院长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级审计机构申请复审。
4
对一般事项的和经常性审计,审计室负责人在征得院长同意后,可以审计室名义签发审计意见书:
5
重大事项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室理决定,经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由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长签发。
第九条  审计复核
一、 在学院暂未设置专职复核人员岗位前,审计复核工作由院审计室负责人指定专职人员办理复核事宜。
二、指定的审计复核人员按审计署20002号令《审计复核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复核工作。
第十条  审计回访
 
一、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书和审计结论及室理决定,制定制定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
 
二、审计室建立回访制度,检查、监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室理的落实情况,保证审计工作的严肃性。检查、监督情况要形成文字材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一条 整理审计档案
一、 审计终结,由主审负责组织,整理审计档案。
二、 审计档案包括:
(一) 审计方案(委托审计项目应有委托书
(二) 审计通知书;
(三) 被审计单位自查报告及审计时限内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 审计工作底稿:
(五) 各种证明材料及调查记录、电话记录:
(六) 审计人员出席被审计单位的会议记录及审计组会议记录:
(七) 审计报告副本;
(八) 审计意见书、审计结论和室理决定副本;
(九)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结论和室理决定的书面意见;
三、 审计案卷内每份文件间的排列规则:
(一)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 定稿在前,修改在后;
(三) 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 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 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 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四、审计档案经审计室负责人审定后,装订成册交审计室档案保管人员按规定保管。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签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院审计室。

设计制作:毕节学院审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