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贵州省教育委员会黔教通1997(77)号文件关于制发《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规,我校成立了审计室并于一九九七年正式开展业务,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我校审计室是实行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和我校的规章制度,对各系各部门及附中附小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

    二、我校审计室受学校校长直接领导并在校长委派的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三、机构建设与人员配备。

    1、学校审计室是与计财机构相同级别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2、配备专职审计人员2--3人。

    3、审计人员必须格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思想业务素质,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律己,保守秘密。

    4、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5、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审计室的职责和权限。

    1、审计室对各系各部门及附中、附小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1)财务计划和单位预算的执行与决算。

    (2)预算内外各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大型设备的购置、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4)基建与维修工程的概算与预决算。

    (5)经济合同的签订的执行。

    (6)各项教育经费的落实、使用和效益。

    (7)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本级财经法规的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8)上级与学校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2、在毕节师专学校内建立审签制度,下列事项需经学校审计室审签:

(1)5千元以上的维修工程的概预算和决算。

   (2)单位在八百元以上或总额在5干元以上的设备、仪器、物品的购置。

   (3)上级及学校负责人责成审签的事项。

  3、审计室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1)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2)审核凭证、帐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费料,向有关人员调查并索取证明材科。

  3)有权制止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纪造成揖失浪费的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对妨碍、阻挠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负责责人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5)根据单位的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处罚。    ·

   (6)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内审机构或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7)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责任人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提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8)检查下达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9)参加学校相关的经济活动和会议。

  五、工作程序。

    1、审计室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审计事项确定后,组成审计小组。审计组成员由审计室负责人提名报经主管领导同意。

    2、审计在实施审计前—周向被审单位送达经主管领导签发的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单位按通知作好准备,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3、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4、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后的五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

    5、审计室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作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并报主管负责人审批,主管负责人应当在十日内批复,并责成审计室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

    6、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7、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十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负责人书面提出,该负贵人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对负责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机构提请复审。

8、审计对重要的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后,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9、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及时向上级报送内部审计统计表,报告有关审计信息。

六、法律责任。

   1、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暂行办法,经查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室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况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政纪或党纪处分的建议,报请有关领导、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与会计资料的。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与会计资料的。

(3)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产的。

    (4)弄虚作假、隐匿事实真相的。 

    (5)阻碍、抗拒、破坏审计工作进行的。   

(6)拒绝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

7)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员的。   

    2、审计人员要知法执法,严格履行职责。违反本暂行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机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本暂行办法参照《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并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稍定,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起执行。

设计制作:毕节学院审计室